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就臺南市東區王姓被告殺夫聲請羈押

Enm新聞網 記者郭軍彥/台南報導

台南市第一分局於(16)日早上六時許110獲報疑有夫妻吵架糾紛案件,員警迅速到場發現陳姓男子右胸遭刺傷,倒臥在地,由消防隊緊急送往成大醫院救護,警方立即封鎖現場並逮捕涉嫌行兇的王姓妻子,訊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同時通報社會局啟動安全關懷機制。

圖/網路翻攝

被告經訊問後,對於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時、地持刀刺殺其配偶即被害人死亡之事實,均坦承不諱,復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雖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為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 ,惟被告就全部涉案事實均已坦承不諱,而相關證人與證據亦已經警、檢蒐證,無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何串、滅證之虞 ,況被告有何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察官並未明確指出具體事實。檢察官雖以被告所犯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將來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然檢察官所持該等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理由,僅堪認釋明被告有逃亡可能而已,並無具體事實表徵被告有逃亡之虞,難認達「有事實足認」之程度。再被告行兇後留在現場,俟接獲報案之員警到場時,被告對於警詢、偵查中之訊問,就行兇過程陳述前後一致,並無避重就輕,飾詞卸責以規避刑責,而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有何客觀具體之事實,認被告有何事實或相當理由逃亡之虞,未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將來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自難單以被告涉犯重罪,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事由。因認聲請人之聲請不符羈押要件,自難准許。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並已將被告釋放。

附註說明:本件係檢察官於111年6月16日晚間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晚上9時許訊問,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將被告「無保」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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