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 }知人不知心! 里長占家產!?
Enm新聞網 記者潘瑨輔/台南報導
台南市安平區的里長李文江遭人爆料,在里民居住在老人長照中心時,因里民無親人在旁出於信任將存摺及印章交由里長李文江保管,以利里長李文江提領存款來支付安養中心以及其他生活費。沒想到里長李文江竟生起歹念將里民帳戶存款挪為自己所用,於101年9月3日至107年間,持續多次提領本案帳戶內之項款(包括原有的存款37萬8477元、102年9月13日100萬定存轉存款項,及里民曾委託李文江出售住處房地所得款項450萬元),除去支付安養中心及其他生活費用外,將其餘款總計397萬3614元收入囊中,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經里民之繼承人即其長兄發現實情並告發他。
本案經由里民兄長之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案認定事實所原因之卷內下列證據,提示當事人均同意其證據能力,關於傳聞部分,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的陳述過程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並無顯不可信,違法不當之情況,任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關於非供敘述證據部分,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均與起訴待證實具關聯性而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皆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事實之判定依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文江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與告訴人及其代理人之指訴及證人黃定華、黃榆文證述買賣上開房地金額、經過明細及現金支出取款憑條、里民上開房地之公務用電子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里民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台南XXXXXXXX函送之繼承人(兄弟姊妹)戶籍資料等件在券可稽,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勘以認定,應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