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繳完又判2月 最高法院改判不受理
Enm-新聞網/記者陳念紘/台南報導
前年越南籍王姓男子,因涉犯公共危險罪獲緩起訴處分並已繳交處分金,南檢誤以為王男未繳處分金,重新起訴,因此南法院對王男判刑2月。最高檢察署發現一案兩罰,提起非常上訴,日前最高法院改判公訴不受理。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王男涉犯公共危險罪,民國111年4月18日獲台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1年,須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台幣4萬元,王男履行完畢。
裁定指出,南檢檢察官誤以為王男未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於111年12月15日撤銷王男的緩起訴處分,並重新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王男,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而南院法官據此判處王男有期徒刑2月確定,得易科罰金。
王男得知被一罪兩罰,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審閱案卷後,認定原判決違背法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南檢撤銷王男的緩起訴處分有明顯重大瑕疵,應為無效,南檢重新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的程序違背規定,以致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違誤,因此日前撤銷原判決,改判決公訴不受理。